宙斯 发表于 2019-6-22 18:45

“辞职”后病亡企业推卸责任法律援助维权亲属获赔偿

“谢谢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2019年5月的一天,当事人姚华(化名)到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表示由衷的感谢。事情追溯到2015年当事人姚华的弟弟姚某入职钟山县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作。2017年12月,姚某被检查出患肝癌,需要住院治疗。姚某向企业提出请病假,企业不予批假,而是要求姚某填写格式辞职申请书解除劳动关系。重病的姚某被迫填写了格式辞职申请书,写明原因是有急病要住院治疗。2018年3月姚某因肝癌治疗无效死亡,企业没有给予任何补偿。姚某是家里的顶梁柱,其病逝后使其一双年幼儿女和高龄的老母亲生活陷入了困境。姚某家人到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后,指派该中心的李律师承办该案。因姚某病逝后,家人已把其生前的物品焚烧,为获得证实案件法律关系事实有力的证据,李律师向姚某家人详细了解案情后,到银行、派出所、民政等部门调取相关材料。在充分调取证据之后,承办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企业主张保险福利,因该案案情较复杂,仲裁委不予支持仲裁请求。承办律师坚持认为企业在姚某在医疗期间解除劳动关系是无效的,继续为姚某家人主张权益。历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认定以下事实:姚某和企业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关系。2017年12月姚某因患肝癌需请假住院治疗,在企业不同意其请假的情况下填写了辞职申请书,不是姚某真实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双方仍存续劳动关系。对于企业主张姚某已填写辞职申请书,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广西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的通知》相关规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企业支付姚某近亲属丧葬补助费、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医药费、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共6万多元,有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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